第一條 依據臺北市士林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收退費標準及臺北市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 大學行政契約,為維護本校講師與學員之教學與學習權益,保障講師、學員和行政人員學習環境之安全,訂定學員學習權益與修課須知(以下簡稱本須知)。
第二條 學員選課時應詳閱課程基本資訊及課程大綱,並依各學期報名須知繳交各項費用及 完成報名手續,始能取得學員資格並入校學習。為維護學員學習品質,未取得學員資格者,應依報名須知,完成旁聽繳費後,始能進入教室旁聽學習。
第三條 本校學員享有修業期間之學習權益,包含授課教師與學習空間符合課程綱要所示、對課程內容調整情事擁有知情權,並應尊重自身及其他學員之修課意願,依學員須知共同維護學習環境品質,維護課程進行及順利學習之權益。
第四條 學員加退選應依報名須知,憑身份證件於期限內完成退費。
第五條 為保障安全學習環境,民眾在社大所進行之行為,諸如洽詢、學習或公共服務等,如有下列情事經申訴確認屬實者,校方得作出勸戒、退課、禁止進入校園、拒絕選課、賠償等相關處分,且學員不得主張個人權益,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補償。
一、干擾講師教學或其他學員上課進行,經制止不從者。
二、上課中製造或發生突發情事,嚴重影響上課進行,經勸導但無法改善者。
三、騷擾講師、學員或行政人員致影響其正常生活。
四、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、性騷擾防治法,或其他相類法規,經調查後成立且情節重大者。
五、違反菸害防制法在校園內吸菸者,第一次發現予以勸導,又經勸阻無效達2次以上,校方得以作退課、禁止進入校園處分。
六、學員入校園不得於校內喧鬧或咆嘯,擾亂校園安全與秩序,如有嚴重干擾其他學員學習權益,校方可立即處置。
七、冒名頂替學籍造成本校資源損失或文書虛偽不實。
八、私人糾紛請勿帶至校園與課堂,且不得干擾課程進行。
九、其他妨害本校校譽之重大情事。
第六條 凡於校園、教室、辦公室或電話(包含FB、LINE個人或群組)對講師、學員及行政人員發生有惡意侮辱、騷擾、言語恐嚇或肢體暴力行為,或曾經有第五條各款所列不當行為者,本校得拒絕其後續報名上課。
